发布日期: 2014-12-10 浏览次数:
长城所发布《中以合作科技创新合作年度报告2014》(下) 《中国与以色列科技创新合作年度报告2014》不仅对中以科技创新合作的发展情况和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对促进中以科技创新合作的深化以及如何在合作中学习提升中国科技创新能力方面提出创新探索性建议。 三、中以携手创新合作新时代我们相信,下一步,中国和以色列将开启创新合作的新纪元,不仅仅各取所长,更要形成高层次的战略合作共识,携手将两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向国际化竞争的舞台,共同开拓创新全球化的广阔市场。第一,共筑以科技园区为核心的创新全球化合作平台。以国家高新区为代表的中国科技园区,拥有发达的制造实力、浓郁的创新氛围和集聚的科技服务机构,将是实现双方创新全球化梦想的最佳选择。努力的方向至少可以包括如下五点:1)促进中以双方优势产业集群精准对接;2)建立中以合作园区推介及两国机构互访的沟通机制;3)鼓励以色列孵化器等在中以合作园区建设加速器;4)鼓励以色列风险投资机构在中以合作园区设立联合基金;5)大力争取两国政府对中以合作园区的发展支持。第二,共建中以创新合作协作网络。要拉近距离,通过协作网络搭建双方沟通了解的前线平台,做好联络维护、宣传推介、考察访问等日常工作。要结网互动,中方创新服务机构亟待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以市场为驱力,学习并遵循国际化的市场规则,提升与以方机构同台合作的能力;特别的,跨越知识产权合作的障碍,推动开通中以知识产权审查高速通道。要社交联盟,协作网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下社交网络的无障碍渗透能力,突破两国地理空间限制,打造紧密链接的合作格局;协作网络也要积极促成中以两国在新兴产业培育中的自由联盟,鼓励中国及以色列相关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科技服务机构等率先组建国际创新联盟,并适当吸纳国内优秀的业内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入,为中以高层次创新人才加盟、高质量创新成果项目交流创造平台。第三,共同增进科技前沿基础研究。下一步,我国加强与以色列的国际科技合作,应以新兴产业为切入点,首先要有前瞻的发展眼光,直接对接以色列的创新源头,站在创新巨人的肩膀上,准确选择、有力推动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关联的前沿研究、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的合作。协作网络应大力牵线搭桥,促成国内重点创新企业、高校院所的优势学科与以色列学科内顶尖院所三方共同成立联合创新中心或联合实验室。可由政府牵头组织与以方重点院所的共建协商,如生命科学领域的魏兹曼研究院、巴伊兰大学,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本-古里安大学、海法大学,国防科技领域的Ariel大学等,重点推动新兴产业创新路线图研究、产业前沿基础研究及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的合作研发。同时,大力促成一批新兴产业概念验证实验室的建立。重点对接以色列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企业,如魏兹曼研究院的YEDA技术转移公司、耶路撒冷大学的Yissum技术转移公司、特拉维夫大学的拉莫特技术转移公司、本-古里安大学的内盖夫技术与应用公司、巴伊兰大学研究与发展公司等,充分调动其开拓中国广阔应用市场的积极性,建立原型技术与国内企业间的推荐通道。支持我国大院大所、科技型大企业为概念验证实验室的承建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科技基础设施及相关资源,为获得技术许可的中方企业、中以合资企业、甚至是来中国孵化创业的以色列企业等,提供业界领先的测试设备、解决方案和专业化服务,帮助其缩短开发周期、改善质量、降低投入成本、加快产品投放国内市场的速度。 四、在合作中学习提升中国科技创新能力第一,向以色列政府学习首席科学家制度在以色列科技兴国战略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以色列政府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的核心环节。探索首席科学家制度的中国化对我国科技园区及地方政府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首先,任人唯贤,政府管理与市场作用有效衔接。被任命的首席科学家一般是科技创新领域、科技产业领域、风险投资领域的领导人物,对科学研究、创新成果转化、高科技产品商业化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灵敏地把握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边界。第二,协调有度,政策统筹与专业分工纵横相扣。以色列国家科技政策体制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议会下设的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与空间部以及首席科学家论坛。这些部门分工明确,共同承担科技工作的各方面工作。第三,科学决策,主动承担资助项目的转化风险,有效弥补市场盲区。以色列政府几乎每个设有OCS的部门都有自己的资助项目。但由于经济部OCS和财政部是以色列“创新大法”《工业研发鼓励法》的主要实施部门,经济部OCS的资助规模占据国内绝大部分比重。一方面,经济部OCS不对申请项目设立门槛;另一方面,政府在资助项目中扮演“只输不赢”的角色,企业创业失败无需返还资助,商业化成功后则只需在头三年返还销售收入的3%~3.5%作为利息回报。另一方面,学习以色列政府在促进孵化器和风险投资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以色列孵化器和风险投资体系经过二十余年的建立和发展获得巨大的成功,这与政府的积极作为密不可分。首先,在体系建立初期,政府要耐得住寂寞,积极引导市场观念转变,促进本地市场化服务机构的学习和成长。对于我国地方政府而言,要充分认识到孵化器项目以及本地风险投资企业的成长无法速成,可积极引入国内外专业服务机构加速学习引导进程。二是,在体系日益成熟时,政府要适时退出,把主动权交还给市场。对于我国长三角、珠三角等走在前列的地方政府而言,也应顺势而为,少走弯路,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促进本地孵化器和合作型投资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转变。第二,向以色列高校院所学习以色列高校院所与市场之间保持密切联系,畅通的技术转移机制为科研成果的商业化提供有效保障,国内大学及研究院所完全有条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践以色列技术转移的核心理念,主要包括两点:1)建立完善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形成高校院所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纽带联系。2)设计更为合理的风险收益分担模式,激励支持科技人员技术转化的热情。以色列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一般将技术和成果以注册专利的形式出让给技术需求方,与知识产权归属方分享收益。同时,根据可转移技术的成熟度,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风险越高、回报越高。第三,向跨国高技术企业学习如今,以色列创新科技与人才为国际科技巨头所倾慕,已经成为研发投资首选之地,已经有超过240家跨国公司在以色列设有分公司或研发中心,涉猎信息技术、通信、医疗技术、清洁能源、新媒体、生物技术等以色列创新优势领域。对于中国科技企业而言,往往将以色列看成一个狭小的消费市场,还不了解它在全球创新中极其重要的地位。毫不夸张地说,尽早抢滩以色列,将大大加快我国企业在相关产业领域的创新全球化步伐。第一,国内企业可积极参与以色列当地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第二,国内高技术大公司应积极在以色列设立研发中心。第三,国内高技术大公司或孵化运营机构可积极在以色列开展孵化器建设布局。-----------------------------------------“创智汇德”引领高校创业教育。欢迎关注“创业基础”微信账号:chuangyeji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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