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4-12-10 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全民创业将再掀高潮。在此,我们简单梳理了部分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及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供创业者阅读了解。 一、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免税8000元为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这就是说应届大学毕业生享受享受3年内每户每年可免税8000元优惠的条件:一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二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属于规定期限,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三是所从事个体经营行业必须是国家规定的行业。如果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行业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二、大学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就是说企业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从事的行业必须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应纳所得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工业、其他企业分别为不超过100人、80人;四是资产总额,工业、其他企业分别为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二)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下列企业即使相关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1、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三、中山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公安局于2011年12月联合发布的《中山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中山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要点摘录如下:(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及灵活就业扶持政策1、高校毕业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3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金3000元资助。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总和,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最长享受期限为3年。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工作期限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5、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3个月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其缴纳社会保险总和的70%给予补贴,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为3年。(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设立集体户口。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凭录(聘)用的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三)可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指就读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前具有中山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四、中山市青年创业基金为创业青年提供贷款贴息根据共青团中山市委员会、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6月联合发布的团中联[2011]35号文《中山市青年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中山市设立中山市青年创业基金,为有创业意愿、创业潜力和创业计划的青年提供贷款贴息。现摘取要点如下:(一)创业基金的管理1、成立由共青团中山市委员会、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的创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创业基金监督管理;2、创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办公场所设在中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3、为充分发挥相关金融机构作用,由中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与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市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金融机构”)设立创业基金专户服务青年创业。(二)定点金融机构及各镇区青年创业基金是青年创业基金的合作单位,其主要工作包括:1、开展青年创业贷款业务;2、向创业基金推荐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项目申请贷款贴息;3、对创业基金贷款贴息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每年出具贴息成效报告。(三)申请创业贷款贴息扶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本市户籍,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截止到申请贴息之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党团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优先;2、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政策或首次创业的青年优先;3、申请人有具体经营项目并通过定点金融机构贷款审批;4、具有良好的信誉,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或不良嗜好。(四)创业贷款贴息扶持的工作流程1、申请:获定点金融机构贷款资格的青年创业者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0日内提交贴息申请;2、推荐:定点金融机构及各镇区青年创业基金向创业基金办公室推荐青年创业项目;3、评审:创业基金办公室根据创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制定的年度批款计划,定期召开评审会,对定点金融机构及各镇区青年创业基金推荐的项目进行公平公开的评审,选择优秀的项目作为贴息对象;4、公示:通过贷款贴息审批的项目,将在媒体和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及意见收集,公示后无投诉或经查实投诉不当的,审批正式通过,申请人获得贴息资格;5、贴息:青年创业者按定点金融机构规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还贷终止时,创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审查定点金融机构反馈的青年创业者偿还记录,无出现逾期情况,按我国货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青年创业者一次性放发贷款贴息。(五)对同一项目或同一申请人,创业基金给予贷款贴息,贴息的贷款额上限为30万元。在贷款期内,申请人不得变更项目或项目申请人,且不得将创业基金用于其他用途。(六)通过贷款贴息审批的项目,创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自青年创业者获定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之日起。 五、商事登记改革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降低创业门槛2013年11月,中山市人民政府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市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试行)》及《中山市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试行)》等文件,标志着中山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入了实际运行阶段。根据上述文件,中山试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与原登记制度有六方面的不同之处:(一)大部分前置审批事项改变为后置审批事项。原申请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营业执照,须先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方可申领营业执照。试行商事登记制度后,仅保留21个大项的前置审批事项,大部分原前置审批事项变为后置审批事项,申请人先申领营业执照再申请后置许可审批证件,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后即取得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二)使用非自有房产作为营业执照住所免交产权证明。按原登记制度申请营业执照,须提供营业执照住所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按商事登记制度申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住所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免交产权证明,仅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三)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原登记制度实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登记。商事登记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以公司提交的章程上约定的为准。公司章程载明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责任等事项,无需提交验资证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含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出资方式。(四)年检验照变为年报制度。原个体工商户须于每年1至5月参加验照,企业须于每年3至6月参加年检,按商事登记,将企业年检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始办理年报。年报由商事主体在商事登记机关所建立的网上申报平台上自行完成年报备案工作。(五)大幅缩减审批时间。按原审批制度申请营业执照登记,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一至七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申请人按商事登记制度申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一至三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如申请人符合享受“绿色通道”待遇的,申请商事登记可实现“即来即办,当场办结”。(六)后续监管形成合力。原登记制度下的监管主要通过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把关;未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商事登记制度按照“谁许可审批,谁监督管理”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商事登记机关履行;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不需要许可审批的行业更多的依靠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达到市场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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